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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贈與物之返還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4:41:57瀏覽數:908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979 條之1 贈與物之返還

第979 條之1(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名詞解釋

△贈與物之返還
在民法上,婚約之成立與聘禮之授受無關,惟於事實上,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贈與他方財物,則如因婚約而授受聘禮者,若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應許他方請求返還贈與物。又聘禮之授受,既為增進當事人之情感,以成立婚約為其目的,乃專屬性之權利,因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婚約消滅時,既不得以此為繼承之標的,則他方不得請求返還贈與物,乃當然之解釋,自無庸另為明文規定。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三版,頁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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