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高考考試解析-【公務員法】申論題第三題

作者:李豪

公行領域 - 2022/8/15 下午 01:42:20瀏覽數:392

文章引言摘要

某甲為某市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小隊長,於執行勤務之際接獲未滿 18歲之 A 女報案電話,利用職務之便抄錄 A 女電話號碼,藉以與 A 女聯繫、熟識,並取得 A 女之信賴後,與 A 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某市府以某甲之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機關及公務人員信譽為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

某甲為某市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小隊長,於執行勤務之際接獲未滿 18歲之 A 女報案電話,利用職務之便抄錄 A 女電話號碼,藉以與 A 女聯繫、熟識,並取得 A 女之信賴後,與 A 女發生性行為,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媒體披露。某市府以某甲之行為不僅嚴重損害機關及公務人員信譽為由,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並以某甲所犯情節重大,有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核定先予停職。某甲之刑事案件嗣經一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認原審僅以不能證明違反 A 女意願為由判決無罪,與卷內事證不符,同時漏未審酌本件有無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提起上訴。某甲於刑事案件二審期間申請復職,應否准許?又倘某甲刑事案件二審再經判決無罪,並因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而本案經懲戒法院一審判決撤職懲戒,某甲不服,於對懲戒法院一審判決上訴之同時,申請復職,應否准許?試分述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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