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繼承制度

作者:陳萱

名詞解釋 - 2020/6/16 下午 12:51:17瀏覽數:2230

文章引言摘要

指一定的親屬關係之間,因一方的死亡,由繼承人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一、意義:

1.指一定的親屬關係之間,因一方的死亡,由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2.在繼承權上,男女完全平等,養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也平等。
3.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無須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遺產。
4.對遺產的繼承我國係採「當然繼承主義」,也就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不需等到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立即發生財產繼承的效力。

二、原則:
 

1.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原則上採強制限制繼承):
(1)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以繼承時所得的遺產,負清償責任,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或「幼兒背債」的情形。
(2)原則上,須於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必要時得予延長。惟非謂須如此始能享受有限責任之利益,此乃屬對債權人之保護。

2.以拋棄繼承為例外:當繼承人不願意繼承時,可向法院聲明完 全不繼承遺產,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繼承人應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法院,效力溯及自繼承開始時,但不得在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時,提前拋棄。

 

📖 資料來源:

志光出版社-CM02破解公民

 

3.遺產繼承人之範圍及順序及比例:

(1)我國《民法》上之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繼 承人及配偶(當然繼承人)。

(2)應繼分:是指當繼承人有數人時,每個繼承人對於遺產可以繼 承的比例。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由繼承者平均分配被繼 承人之遺產。

(3)特留分:被繼承人以遺囑無償處分財產時(如將部分財產贈送給紅粉知己、或捐給公益團體),應為其法定繼承人 ,特別保留一定比例之遺產給予繼承人,而不受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財產的影響。即縱透過遺囑,也不能 完全排除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利;即法定繼承人可提 出特留分之請求,以取得遺產。

文章標籤:

一般行政 公民 初等考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