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認為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
Ⅰ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Ⅱ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名詞解釋
△訴願制度
訴願係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權或利益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致其權益受損,向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與行政訴訟最大不同之處在於:行政訴訟係司法救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原則上只能審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對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不得審查。但訴願係行政機關之內部程序,行政機關自得審查其合法性與合目的性,沒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疑慮。
〔李建良,行政法入門,修訂四版,頁439。〕
△撤銷訴願
指人民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的目的,在於除去違法不當行政處分之效力而言。
〔李建良,行政法入門,修訂四版,頁455。〕
△訴願要件
一.須人民、自治團體為訴願主體。
二.須行政處分違法、不當或者違反作為義務的消極行為。
三.須損害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或利益。
四.必須於法定期限內依一定程序提起,故訴願為行政程序之一種。
五.有先行程序者應先經該程序。
六.係不屬於其他可取代訴願途徑行政救濟案件。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369~382。〕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訴願制度&撤銷訴願&訴願要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8 下午 03:46:40|瀏覽數:176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1條 訴願制度&撤銷訴願&訴願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