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 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Ⅰ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Ⅱ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Ⅲ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名詞解釋
△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
行政助手係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行政助手之行為,雖亦歸屬該行政機關,惟行政助手並無公權力,並無自行決定之活動空間,並非獨立作成活動,亦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故與公權力受託人有別。
〔陳敏,行政法總論,七版,頁989。〕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所稱「權限委託」即為行政委託,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須由「公行政」對「私人」為之;
二.須將「公權力」委託於私人;
三.受授權人須「以自己名義」獨立完成任務:受託人應以自己名義辦理受託業務,並獨自對外行使公權力(例如:為行政處分)。倘受託人所為者,僅屬內部性之事務性、技術性工作,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者,則非屬本法第16 條之委託,而屬行政助手性質;
四.需有「法規之依據」:其得為委託之法規依據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並應就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法務部107.9.27 法律字第10703514540 號函。)
行政委託係以行政機關就事項具有權限為前提,且以公權力行為為限,不包含私經濟行為,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又行政委託所需費用由何人支付之問題,惟此一費用支付問題,並不影響其是否為行政委託之性質。(法務部105.1.18 法律字第10503501100 號函)
〔蔡茂寅、林明鏘、李建良、周志宏合著,行政程序法實用,三版,頁49。〕
行政法- 名詞解釋 行政輔助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下午 02:20:03|瀏覽數:6153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6條 行政輔助人/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