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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信仰自由相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5:48:51瀏覽數:2809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3條 信仰自由相關

第13 條(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名詞解釋
△宗教信仰自由(釋490、573)
一.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二.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三.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
四.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政教分離原則
即國家的政治運作與宗教應予區分:
一.禁止設立國教:即國家不得設立國教,亦不得透過國家公權力或其他制度強制灌輸特定傾向之宗教觀點。
二.禁止對某宗教予特殊待遇:即國家對特定之宗教亦不得有優待或歧視,對特定教派不得以其政治觀點而予以經濟上之補助或課以特別之負擔。
三. 禁止價值判斷:即國家對各個教派不得予以價值判斷(而應居於中立地位),使人民得依其良心與意志形成其宗教觀。

△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
國家宗教中立性原則有兩種不同形式的體現:首先,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意謂著:國家不能對有關宗教信仰或世界觀認同的信仰事務加以侵犯的誡命。在此,包含了對國家的一個雙重的認同禁止:第一,從信仰團體或機構的觀點來看,相對於所有的宗教或世界觀信仰團體而言,國家不允許只去認同某個特定有關宗教或世界觀信仰的團體;第二,從信仰內容或思想的觀點來看,相對於所有的宗教或世界觀信仰而言,國家不允許只去認同某種特定宗教或世界觀信仰的認知內容;在這個意義上,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是消極地體現在:國家對宗教信仰事務認同的「保持距離中立性」。其次,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是指:國家應透過法秩序建構多元的宗教信仰開展環境,保障人民有關宗教或世界觀信仰的自由開展,使個人自由去選擇與決定其宗教或世界觀信仰;在這個意義上,國家的宗教中立性是積極地體現在:國家以法秩序保護多元的宗教信仰開展環境的「擴展中立性」。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276。〕

△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
一個「自由民主」的多元文化國的建立,正是因為國家或社會大多數成員的寬容才有可能,因為寬容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賴以生存的必要精神要件。也正是如此,國家才必須去創造、形成並保障「寬容」這個要件。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正是在保障人民的宗教自我實現在法律上不受社會上宗教信仰多數決數目之變動的影響。在國家的宗教寬容原則上,所訴求的即是來自這樣的思考模式。也就是說,宗教自由的保障,並不因其占社會上宗教信仰的多數或少數而有所影響。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27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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