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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滿足性假處分與假處分本案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27 下午 03:01:57瀏覽數:1477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538條 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滿足性假處分與假處分本案化

第538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Ⅰ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Ⅱ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Ⅲ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Ⅳ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
指就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聲請法院就該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滿足性假處分與假處分本案化132
一.學說上有所謂「滿足的假處分」,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一種,此種假處分係於本案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或其強制執行以前,使債權人獲得與實現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全部或一部相同之結果(如:主張解僱無效之受僱人以基於僱傭關係之報酬支付請求權為本案請求,求為命暫支付報酬之假處分)。
二由於經由滿足的假處分後,債權人(聲請人)即可能在本案判決確定以前先獲得債權之滿足,而債務人(相對人)卻蒙受不利益。於此,該假處分已形同喪失其對本案訴訟原有之附隨性、暫定性等本質,而呈現宛如本訴訴訟之容貌,且發揮類於本案訴訟之機能,學者稱為「假處分之本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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