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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利害關係人&缺席聽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4 下午 05:43:48瀏覽數:716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55條 利害關係人&缺席聽證

第55 條(聽證之通知及公告)
Ⅰ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Ⅱ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Ⅲ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名詞解釋

△利害關係人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而「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認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釋469)。(法務部104.7.3 法律字第10400107180 號函)

△缺席聽證
行政程序並未採取必要的言詞辯論主義,亦即並無強制聽證的規定,因此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參與聽證程序,是以缺席聽證的處理方式,係依現有的證據資料來作決定。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58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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