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 條(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不依法令搜索
不依法令搜索,其態樣有二:
一.無法令上之搜索依據,卻擅行搜索之人。例如:為獲取犯罪證據,而私行闖入他人住宅翻箱倒櫃之情形(最高法院105 年第15 次決議)。
二.雖有法令上之實體依據,而不依法程序搜索。例如:司法警察,除例外情形之外,未持搜索票,而擅行搜索民宅(刑訴§131)或違反搜索婦女身體之限制
(刑訴§123)等情形是。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402。〕
△搜索
刑事法上所稱之搜索,乃指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以發現被告或犯罪證據為目的,對人、物或處所而實施之強制處分行為。由於此類強制處分就人民之基本人權存有相當大之殺傷力,故於法治國原則之理念貫徹下,任何搜索處分之實施,必以具有法律明文之授權為必要,並應就其實施之對象、方法及手段設定嚴格之要件。惟細察本罪立法目的,乃用保障一般人民不受他人任意搜索之自由權;從而,於解釋上,不惟具法源依據之搜索,即使係欠缺正當理由之其他搜查行為,亦應含括於本罪拘束範圍內為宜。
刑法-名詞解釋 不依法令搜索&搜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37:32|瀏覽數:3057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