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 條(不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及不法管理)
Ⅰ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Ⅱ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名詞解釋
△不適法無因管理
指管理事務之承擔,不合於第176 條之規定,亦即為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一.不利於本人,但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二.利於本人,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三.不利於本人,且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
△不法管理
亦稱準無因管理或不真正無因管理,乃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以為自己利益之意思,將他人事務視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其原非無因管理之性質,而屬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問題;然本人若基於侵權行為,向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祇能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若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時,亦祇能以所受損害為最高限度,逾此限度之利得,即不得請求返還。加以主張侵權行為,不僅舉證困難,而且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受短期消滅時效之限制,對於本人之保護,均欠周到,故本條乃規定,對於上述情形,使該管理人與無因管理人負同一義務,俾本人得對之請求全部利益,以資保護。
民法名詞解釋 - 不適法無因管理&不法管理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23 下午 05:48:40|瀏覽數:1522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77條 不適法無因管理&不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