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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不停止執行原則&停止執行之判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 下午 03:30:49瀏覽數:2942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93條 不停止執行原則&停止執行之判斷

第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Ⅰ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Ⅲ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名詞解釋
△不停止執行原則
基於法安定性和行政機關執行行政處分公信力的維護,於依法撤銷或變更行政處分前,該行政處分具有執行力,因此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該行政處分。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454~456。〕

△停止執行之判斷
〔黃俊杰,行政救濟法,初版,頁102。〕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現行暫時權利保護之「停止(原處分)執行」法制,法律並未以外國學說所稱之「審究本案訴訟勝訴概然性」直接作為法律要件,而係於訴願法第93 條第3 項、第2 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分別將「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及「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列為「得停止執行」及「不得停止執行」之態樣,以符合停止執行制度,原則上係對獲得撤銷訴訟勝訴判決確定之受處分人或訴願人,提供有效法律保護之基本精神。從而,行政法院於審查停止執行之聲請時,依即時可得調查之事證判斷,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勝訴(即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即得裁定停止執行;惟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顯會敗訴(法律上顯無理由),則應駁回其聲請;至如聲請人之本案訴訟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之情形,則應審究原處分之執行是否會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以決定之。
〔黃俊杰,行政救濟法,初版,頁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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