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 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I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逮捕
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行為。於解釋上不僅於無令狀之現行犯、通緝犯之逮捕,就有令狀之拘提或逕行拘提,亦包含於本罪涵括範圍內。
△濫權羈押
本罪所稱濫權羈押,不僅指羈押之始即具有違法情形,縱先前之羈押屬合法,其後羈押原因消滅而續行濫押者,仍為濫權羈押。故本罪限於直接故意(第13條第1 項),排除間接故意,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之發生有預見,而且決意讓這個預見發生,具有積極實現構成要件之決意,如其主觀上誤認刑事被告有犯罪嫌疑,據以提起公訴,即不能以濫權追訴罪以相繩。
〔參見,張麗卿,―大仲馬「基督山恩仇記」―,誣告罪與濫權追訴罪,法學講座,三一期,2005 年1 月,頁51。〕
△明知
專指要件上符合刑法上第13 條第1 項直接故意之主觀心態。
刑法-名詞解釋 逮捕&濫權羈押&明知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2 下午 05:27:12|瀏覽數:176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25條 逮捕&濫權羈押&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