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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地方自治事項的審查&訴願無理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56:50瀏覽數:2595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79條 地方自治事項的審查&訴願無理由

第79 條(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Ⅰ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Ⅱ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Ⅲ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名詞解釋
△地方自治事項的審查
指受理訴願機關為表示對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事務判斷上的尊重,僅對其所為之行政處分作合法性的審查,而不得為合目的性的審查,其適用上之注意事項有三:
一.受理訴願機關認該行政處分不合法,亦僅能將其撤銷後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不得自為決定。
二.所謂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專指非隸屬於同一自治團體之上級機關而言,如訴願法第4 條第1 款之情形。倘如訴願法第4 條第6 款之情形,即無本條第3項之適用。
三如為委辦事項,中央之受理訴願機關自仍係對之為合目的性審查。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425~429。〕

△訴願無理由
指訴願所提出之主張,在實體上無理由而言,屬實體駁回。本於先程序後實體之審議原則,則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條項駁回者,須先經審查無本法第77 條各款所列不受理之情事,始得進而為實體審查。又所稱訴願無理由,包括訴願人對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在法律上及事實上之主張均不成立者而言,受理訴願機關並應於決定書中,予以指駁。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329~330。〕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的意涵
係指原行政處分原來憑藉之理由雖有所不妥,但依其他原已存在但非其憑藉之理由觀之,並無不當時,應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而為實體駁回之決定。本條項雖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惟應包括引用法條錯誤或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
〔郭介恆、張自強,訴願法釋義與實務,再版,頁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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