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 條(搜索之客體)
Ⅰ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Ⅱ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名詞解釋
△搜索
一.定義:係指以發現被告或犯罪證據或其他可得沒收之物為目的,而搜查被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住宅或其他處所之強制處分。既是扣押之手段也是拘捕之執行方法。
二.目的:若目的在發現犯罪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者,稱為調(偵)查搜索,搜索之往住緊隨扣押程序;反之,搜索之目的若是在於發現被告者,稱為拘捕搜索,則搜索之後往往緊隨拘捕。需要注意的是,得扣押之物的範圍,必須受到搜索的目的之限制。
三.對象:
(一)被告:被告為刑罰權之對象,一方面享受諸多程序上權利;二方面亦就強制處分負有相對忍受之義務。本法因此規定,「必要時」得搜索被告身體及其物(§122Ⅰ)。
(二)第三人:第三人非刑罰權對象,對其發動搜索之門檻較高,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122Ⅱ)。
[參見,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六版,頁405~406。]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搜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6 下午 04:11:00|瀏覽數:1191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22條 名詞解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