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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監控&媒介&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3:44:33瀏覽數:1111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31 條之1 監控&媒介&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第231 條之1(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Ⅰ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Ⅳ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監控
本罪所稱之監控,乃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的一例示手段,指將被害人之人身置於自己實力監督之下加以控管而喪失行動自由之謂。

△媒介
就他人間所為之性交或猥褻行為,進行事前之居間介紹行為。

△收受、藏匿、使之隱避
收受,指收留並將前項規定之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行為。藏匿,乃使被誘人居處於一定之場所空間而使人不能發現或難以發現其所在之積極行為。使之隱避,則凡以收受、藏匿以外之方法,使人不易發現被誘人之行為,不論係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謂使之隱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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