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 條(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及其撤回)
Ⅰ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Ⅱ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名詞解釋
△ 到達主義
所謂到達係指意思表示已置於相對人可能支配之範圍,亦即置於相對人居於隨時可瞭解其內容之地位之客觀狀態。
〔參見,陳聰富,民法總則,2016 年2 月版,頁181。〕
△ 撤回
意思表示尚未生效前,表意人阻止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稱之。對話意思表示於相對人了解前得撤回之,而非對話意思表示,其撤回之通知須同時或先時到達,始生撤回之效力(民§95Ⅰ但)。
民法名詞解釋 - 到達主義&撤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25 下午 05:35:04|瀏覽數:378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5條 到達主義&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