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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一般侵權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30 下午 05:54:53瀏覽數:1183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84條 一般侵權行為

第184 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一般侵權行為
我國一般侵權行為可分為三種獨立類型,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為主要類型;同條第1 項後段為補充類型,而同條第2 項部分,於1999 年民法債編修正,將原為舉證責任導致之規定,獨立為單獨之侵權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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