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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形式存續力&實質存續力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3:56:01瀏覽數:968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10條 形式存續力&實質存續力

第110 條(行政處分之效力)
Ⅰ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Ⅱ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Ⅲ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Ⅳ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名詞解釋

△形式存續力
行政處分如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及行政訴訟),加以變更或撤銷者,該處分即具有形式的存續力,亦稱不可撤銷性。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364。〕

△實質存續力
行政處分就其內容對相對人、關係人及原處分機關發生拘束之效力,此種與行政處分俱來,並隨行政處分存續而存在之效力,與法院判決之實質確定力不同:實質存續力乃隨行政處分之宣示(送達或公告)而發生,並非先有形式上之不可撤銷性而後出現。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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