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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 公然介紹&本罪與普通囑託、承諾使人墮胎罪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4:42:07瀏覽數:1478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292 條 公然介紹&本罪與普通囑託、承諾使人墮胎罪

第292 條(公然介紹墮胎罪)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公然介紹
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下,對於特定之人、物進行說明、推銷或引薦之行為。茲所指之介紹行為,並不以明示為必要,即以默示或暗示,隱喻方式行之,仍足當之。

△本罪與普通囑託、承諾使人墮胎罪
一.本罪保護法益,乃係不特定或特定多數胎兒之生命安全;且性質上,本罪為保護胎兒生命安全所設之抽象危險犯。而普通囑託、承諾使人墮胎罪之保護法益,乃在於胎兒個人生命之安全;且性質上,係屬實害犯。因此,兩罪間,並無保護法益之同一性。
二.在適用上,某犯罪事實倘於犯罪認識上,同時成立本罪與普通囑託、承諾使人墮胎罪,在犯罪評價上,並無成立法條競合之可能。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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