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1 條之1(最高限額抵押權)
Ⅰ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 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 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Ⅱ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 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Ⅲ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 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 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 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 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 讓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意義: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予以擔保之抵押權。
二.特性:其特性則為擔保債權之不特定性,雖有不特定性,其所支配之抵押物交換價值範圍仍屬確定,故亦有其限制性。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僅係擔保不特定債權,且於設定時尚無債權存在更屬常事,可見於設定後確定前並無特定債權可資從屬,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之從屬性遂推移至確定後,權利實現時有無擔保債權以為斷。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339~340。〕
民法名詞解釋 - 最高限額抵押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2:06:58|瀏覽數:158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81 條之1 最高限額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