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1 條之9(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共有)
Ⅰ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Ⅱ共有人得依前項按債權額比例分配之權利,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處分。但已有應有部分之約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獨立讓與
亦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無需與其擔保債權所由生之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關係一併為之,蓋增訂之第881條之17 並不準用普通抵押權第870 條之規定,因此學者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已逐步擺脫抵押權次序升進原則,具有一定獨立之經濟價值,更可因應金融資產證券下等實務需求。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377。〕
民法名詞解釋 - 獨立讓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5 下午 04:58:57|瀏覽數:533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881 條之9 獨立讓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