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 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名詞解釋
△大法官為憲法上的法官(釋601)
一.司法權核心領域:大法官為具體實現人民訴訟權、保障其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並維護憲政秩序,而依人民或政府機關聲請就個案所涉之憲法爭議或疑義作成終局之判斷,其解釋並有拘束全國各機關與人民之效力,屬國家裁判性之作用,乃司法權之核心領域,故與一般法官相同。
二.司法權包括具體審判與抽象解釋:大法官就人民、法人或政黨提起之法規違憲審查、統一解釋,以及就法院提起之具體規範審查、統一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個案之事實認定,惟亦同為個案審判之一環。
三.固定任期仍為憲法上之法官:任期之規定,雖與憲法第81 條法官為終身職之規定有別,但大法官有一定任期,與法官為終身職,皆同為一種身分之保障,自不能因大法官有任期而謂其非法官。
四.行使職權的方式、內容僅名稱不同,而本質無差異:大法官行使職權雖有會議或法庭方式之不同,惟其均為合議審理依法受理案件之本質,則無二致;而解釋與裁判,亦僅名稱之不同,其具有主文與理由之形式且被動依法定程序作成具有最終拘束力之司法決定,則無差異,自不能因大法官依據法律規定,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或其有拘束力之司法決定稱為解釋,即謂其非屬裁判,進而否定大法官為法官。
五.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之反證:憲法增修條文第5 條第1 項後段係以大法官亦為憲法上之法官為前提,否則即無設此排除規定之必要,自無執此而否定大法官為法官之理由。
六.實質正當性、權力分立原則:除非肯定大法官之法官地位,大法官始得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就個案爭議作成有拘束力之最終司法判斷,否則其權限之行使,將嚴重欠缺實質正當性,自與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之本旨不符。
憲法名詞解釋 - 大法官為憲法上的法官(釋601)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5:12:55|瀏覽數:1299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80條 大法官為憲法上的法官(釋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