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 條(更新辯論)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名詞解釋
△更新辯論
基於直接審理主義,非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不得參與判決。若參與辯論之法官有變更時,應由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以為更新辯論或更新審理,審判長亦得令庭員或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以代當事人之陳述。
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 更新辯論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0 上午 11:47:30|瀏覽數:883
文章引言摘要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第211條 更新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