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 條(調查權之行使)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
■名詞解釋
△調查權
性質上屬於工具性權力,使監察院行使彈劾權及糾舉權時,得以獲取相關必要資訊。除調閱相關文件外,亦得為口頭詢問等一切必要措施。至於調查權的範圍,依憲法文義僅及於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但如對總統府所屬的公務員進行彈劾程序時,依論理及體系解釋,仍有調查權的適用,以協助彈劾權。因為彈劾或糾舉權的行使,必須藉助調查權才能使之完整。關於監察院調查權的限制,釋字第325 號表示,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的保障,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應受到限制。
〔許育典,憲法,八版,頁442。〕,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憲法名詞解釋 - 調查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2 下午 04:21:22|瀏覽數:357
文章引言摘要憲法名詞解釋 第95條 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