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 條(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
Ⅰ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Ⅱ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名詞解釋
△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
學者認為人民向非直接管轄的行政機關,如監察院、立法院甚或向總統投訴之事在所常有,為免行政機關之困擾,該等投訴或請願之行為,應限於相當於訴願意義之本條所規定之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方具訴願之效力,以免徒增實務困擾。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413。〕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42:49|瀏覽數:995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61條 不服行政處分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