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 - 言詞辯論之非必要性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30 下午 05:44:44瀏覽數:873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訴願法第65條 言詞辯論之非必要性

第65 條(言詞辯論)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
處所言詞辯論。

■名詞解釋

△言詞辯論之非必要性
學者認為受理訴願機關縱未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舉行言詞辯論,其所為之訴願決定亦非當然違法,理由有三:第一為訴願法第63 條已明示訴願採書面審理原則。第二為訴願可能不合法或顯無理由,沒有行言詞辯論之實益。第三依訴願法第63 條第3 項,欲請求陳述意見尚須正當理由,何況行言詞辯論。故訴願受理機關有權依其裁量決定是否舉辦言詞辯論。
〔吳庚,行政爭訟法論,五版,頁414~416。〕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