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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行政訴訟法 -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撤銷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3 下午 04:32:13瀏覽數:2401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撤銷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第4 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Ⅰ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Ⅱ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Ⅲ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
所謂法律上所稱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係指權利主體所感受的各式各樣主觀利益中以法規範之力量,來加以保障或提供實現手段(權利)的特定範圍利益。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現已存在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
一.訴願人以外之人:
關於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利害關係人所涉及之利害關係,行政法院向來認爲係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
二.與訴願人利益相同或是相反之人:
(一)與訴願人利益相同之人:
依本法得提起該項訴訟之利害關係人,並不限於與訴願人利益相反之人,亦包括與訴願人利益相同之人。
(二)與訴願人利益相反之人:
利害關係人有一部分是與處分相對人或訴願人利益相反之人,即於原處分或訴願決定對處分相對人或訴願人有利,卻對利害關係人不利時。此時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訴願、該項訴訟,以資救濟。而此種對於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亦發生效力(有利不利之效果)之行政處分之爲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三.利害關係人之提起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法第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雖無類本法第4 條第3 項規定,但仍應作同一之解釋。即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爲行政機關之拒絕申請或怠爲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亦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利害關係人,其對於訴願決定不服得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而無須再經訴願前置程序。
(二)是否爲本法所稱之利害關係人,而得直接提起該項訴訟,可以分成三種情況:
1.與訴願人利益相同之人,又分爲:
(1)訴訟標的對於訴願人及他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則他人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直接提起該項訴訟,無須再經訴願前置程序;
(2)訴訟標的對於訴願人及他人非必須合一確定者,例如在公用徵收案件,被徵收人之數人中,有人提起訴願,有人未提起訴願,未提起訴願者,不得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對於訴願決定直接提起撤銷訴訟,仍須先經訴願前置序。
2.與訴願人利益相反之人,如本案丙之情況,此時之利害關係人皆得針對訴願決定直接提起撤銷訴訟,而無須再經訴願前置程序。
〔陳淑芳,行政訴訟上之利害關係人,月旦法學教室,第145 期,2014 年10 月,頁9~11。〕

△撤銷訴訟之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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