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 條(加重助敵罪)
I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物品
實務解釋例認為,刑法上稱物品者,涵義不一,法條若將物品與文書、圖畫併列,該物品當然不含文書、圖畫;如僅以物品為概括規定者,則文書、圖畫自屬物品之一種。
△洩漏
凡使不應知悉內容之他人得知秘密之任何方法,即稱洩漏。其以文字、言語,直接、間接,主動、被動,作為或不作為之手段實施行,概非所問。
△間諜
指以隱祕之各類方法,刺探蒐集他國情報而通報於所屬國之人員,其是否屬正規編制之人員,在所不問。
刑法-名詞解釋 物品&洩漏&間諜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下午 03:27:28|瀏覽數:564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07條 物品&洩漏&間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