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 條(不處罰之要件及處理)
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Ⅱ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名詞解釋
△「職權不處罰應具備」的要件
一.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 千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具體情節輕微;
三.以不處罰為適當等三個要件。
準此,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具體案件事實符合處罰構成要件,且未具備上開職權不處罰之要件,其他法律亦無得免除處罰之特別規定,即應予處罰,主管機關並無裁量不處罰之權限。
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 -「職權不處罰應具備」的要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9 下午 05:52:31|瀏覽數:810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 行政罰法第19條 -「職權不處罰應具備」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