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3 條(日常家務代理權)
Ⅰ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Ⅱ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名詞解釋
△日常家務
日常家務就字義言,應為一般家庭日常必需事項,但社會上,家庭不一,各家庭需要也各有差別,所以除客觀的一般家庭所需要者外,主觀的在各該家庭,日常所處理事項,亦可稱為日常家務,較為妥當。以該當家庭之表見的生活程度為準,決定日常家務範圍,亦不失為良好之方法。
〔參見,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三版,頁144~145;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三版,頁116~117。〕
民法名詞解釋 - 日常家務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5:09:21|瀏覽數:90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03 條 日常家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