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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未指定犯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7 下午 05:29:00瀏覽數:882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

第171 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I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名詞解釋
△未指定犯人
所謂未指定犯人,實務解釋上認為,必申告時未指明為何人,且未於客觀上提供線索使人得知為特定之人始足當之;若已說明特徵,縱未指名道姓,然於客觀上得據以推知為孰人者,其誣告行為則應成立刑法第
169 條之罪而非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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