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 條(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Ⅰ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Ⅱ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名詞解釋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涵
若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因其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惟如無從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符合上開規定者,解釋上,應容許其依上揭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以求周延。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時點
所謂「新證據」,可以為行政處分作成始成立者,亦可為行政處分作成時已存在,但為當時所不知或未援用者,此種新證據證明原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所涉及者應係「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問題;而所謂「新事實」,於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發生新事實即事實之變更,原屬第1 款所規定之範疇,在非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發生新事實,則可逕為新處分,無須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廢棄原處分。
行政法名詞解釋 -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涵&「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時點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9 下午 03:41:54|瀏覽數:1807
文章引言摘要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28條 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的意涵&「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