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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法上請求權」的意涵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29 下午 03:46:35瀏覽數:5661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131條 「公法上請求權」的意涵

第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與中斷)
Ⅰ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Ⅱ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Ⅲ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名詞解釋

△「公法上請求權」的意涵
此規定之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為前提,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例如金錢或物之交付)始適用消滅時效;至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足。依民法第128 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至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亦即其請求權之行使無法律上之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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