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0 條(誹謗罪)
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指摘、傳述
稱指摘,乃就某具體事項予以披露揭發之行為。傳述,則係對於已然揭露之事項加以傳播轉述之行為。
△誹謗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若僅係空洞之公然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之事實內容者,應為第309 條之侮辱行為。
△免責要件
本條於第3 項就誹謗行為設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解釋上,此一免責要件,內含「能證明為真實」之積極要素,以及消極之「有關於公共利益而非僅涉於私德」要素二者;是以,倘行為人所指摘傳述之事為虛偽,或該內容雖為事實然卻僅涉於私德而無關公共利益者,仍應構成犯罪。此一要件之法律性質究竟如何,學理上分別有阻卻構成要件事由、阻卻違法事由、阻卻罪責事由、以及客觀處罰條件等各家之見解,可謂眾說紛紜。
刑法-名詞解釋 指摘、傳述&誹謗&免責要件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45:26|瀏覽數:2769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10 條 指摘、傳述&誹謗&免責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