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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從物&建築物之附加或增建部分&從權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1 下午 05:21:20瀏覽數:282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654條 從物&建築物之附加或增建部分&從權利

第862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從物及從權利)
Ⅰ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Ⅱ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
Ⅲ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名詞解釋

△從物
一.係指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
人,且交易上無特別習慣之物而言(民§68Ⅰ)。
(二)
(一)又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從物不以抵押權設定時已存在者為限,於設定抵押權後取得之從物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二)蓋由第68、862 條可知使主物之處分效力及於從物,當有助於經濟價值之結合;且亦可擴張抵押權效力範圍以促進抵押權之有效運用。

△建築物之附加或增建部分
增建部分如為獨立物者,因其已係另一所有權之標的物,除該建築物係抵押建築物之從物,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外,已非抵押權標的物範圍,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附加於該建築物額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按民法之規定,應係指項附加部分為抵押人所建者而言,蓋若為第三人所加建者,則生不動產附合,第811 條已有明文,無需再為規定。

△從權利
一.為助主權利之效力而存在,故以主權利或其所屬標的物為抵押物,抵押權之效力亦及於其從權利(民§862Ⅰ)。
二.從權利之範圍:
通說認為除本質上為從權利者外,凡抵押物存在上所需之權利均包括在內,而不論該權利可讓與。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六版,頁18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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