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意義:
1.「自力救濟」不同於透過法律途徑的「權利救濟」,是指以私力保護或實現自己權利的行為。
2.係指私人權益遭受侵害時,依賴自己之力量對加害者予以反擊之。
3.「有權利即有救濟」,當人民遭受侵害,國家公權力倘不及介入 或情況急迫,可能緩不濟急,是故法制上賦予權利人之「自力救濟」,以補公力救濟之不足。
二、種類:
1.《刑法》上之自力救濟:
1-1正當防衛:
(1).依《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 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 減輕或免除其刑。」
(2).例如:小偷趁夜間侵入甲住宅行竊後正逃走之際,甲遂予以 強拉住並毆倒使其不能逃逸之行為。
1-2.緊急避難:
(1)依《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例如:甲與乙同舟,舟觸礁將沉沒,甲乙共取得一浮板,甲 因該浮板僅足載浮一人,遂將乙推開,致乙被淹死,此時甲 得主張緊急避難。又船難時,甲為救其愛妻,搶奪瘦弱之丙之救生圈致丙因而溺斃,甲之行為亦構成緊急避難。
2.《民法》上之自力救濟:
1-1.自衛行為:
(1)正當防衛:
A.依《民法》第 149 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 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 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是謂正當防 衛。
B.例如:某甲正要朝某乙開槍,而某乙打某甲阻止之。
(2)緊急避難:
A. 依《民法》第 150 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 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 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 程度者為限。」
B. 例如:狂犬追逐而將其擊傷或擊斃。
1-2.自助行為:
(1)依《民法》第 151 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 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2)例如:債務人乙惡性倒閉,債權人甲於機場恰巧撞見乙欲搭 機潛逃出國,於是抓住乙,限制其搭上飛機,並立即打電話 報警;事後再即時聲請法院處理之行為(民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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