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 條(從舊從輕原則)
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
律。
Ⅱ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Ⅲ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名詞解釋-
■從舊從輕原則
本原則之適用前提,必須行為時法與行為後之法律皆設有處罰該行為之規定,而輕重有異時,關於刑法時之效力,原法於第2 條採折衷立場,以從舊為本旨,以從新為例外。而95 年7 月修法前,第2 條第1 項採「從新從輕」原則。
■法律變更
指犯罪成立要件及其處罰效果之內容作修正或廢止而言,但不包括新增訂之情形。凡刑事實體法之內容發生變更,不論性質上係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基本刑法或輔助刑法,均有適用。
■單純事實之變更
法律有無變更,決定的關鍵乃在於改變的部分有無具備規範性,變更部分若不具規範性者,始屬事實變更,例如:行為人所偽造的通用貨幣,在裁判時已因貨幣改革,而成為非通用的貨幣。屬於空白構成要件的行政命令的變更,因足以影響可罰性的範圍,亦即因變更的部分具有規範性,故屬法律變更,而非屬事實變更。
■空白刑法
因某些犯罪型態涉及的技術或專業層面較廣,立法機關無法於立法當時就能預知並通盤考量,因此需要行政機關協助補充法令規定,以因應社會變遷,因此就某犯罪之部分成立要件,本於現實上之考量,委之於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進行補充之刑法規定,稱空白刑法;例如:本法第117 條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用以補充空白刑法要件之行政命令內容發生變更,實務解釋例上認為其性質乃「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並無刑法第2 條之適用。其他例如:本法第192 條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中的「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第193 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中之「建築術成規」,皆屬於空白構成要件之規定模式。
■限時法
為因應一時社會情況之特殊需要,明定短暫有效施行期間而頒定之特別刑法,凡於施行期間內違犯之行為,縱裁判時該法已廢止失效,仍適用行為時之特別刑法予以處罰,不受從新從輕主義之拘束,學理上稱之為限時法。由於本法未就限時法設有任何明文,為貫徹刑法第2 條之立法意旨,實務審判上並未積極肯定限時法之效力。
■保安處分
新法第1 條後段與第2 條第2 項將保安處分區分為「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從舊從輕原則,「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原則。
刑法-名詞解釋 從舊從輕原則&法律變更&單純事實之變更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0 下午 05:44:31|瀏覽數:502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2條 從舊從輕原則/法律變更/單純事實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