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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47:21瀏覽數:3352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89條 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

第389 條(分期付價買賣期限利益喪失約款之限制)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名詞解釋

△分期付款買賣
指當事人間約定價金分期支付之特種買賣。由於標的物已由出賣人先行交付,出賣人為擔保價金之支付,通常乃定有附款,例如期限利益喪失約款(§389)、解約扣價約款(§390)、所有權保留約款、保留監督權約款等,惟此等約款或不免過苛,故法律上通常對其予以一定之限制。

△附條件買賣
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動擔§36)。故可知附條件買賣與分期付價買中附有保留所有權約款相似。惟其不同點在於附條件買賣以動產為限,且為要式行為,必須以書面訂立並向主管機關登記,故也因此而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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