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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拍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12 下午 05:56:11瀏覽數:784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391條 拍賣

第391 條(拍賣之成立)
*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

■名詞解釋

△拍賣
指以競爭出價之方法為要約,以拍定為承諾而成立的買賣契約,拍賣人拍賣之表示,僅屬一種要約之引誘,故拍賣人不受拘束(§394)。應買人之競爭出價,是為要約,應受所出價額之拘束(§154),惟此拘束力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拍賣人撤回時,失其拘束力(§395)。拍賣人就應買人之出價,以拍板或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是為承諾,買賣契約因而成立(§391)。故可知拍賣係屬一要式之特種買賣,出賣人與買受人之權利義務與一般買賣同,惟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拍賣人可解除契約,將該物再行拍賣(§397Ⅰ),此為一般契約解除之特別規定,毋庸先經催告程序。如再行拍賣所得利益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397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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