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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國會調查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9 上午 10:48:55瀏覽數:1800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63條 國會調查權

第63 條(職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名詞解釋

△國會調查權
國會為行使立法權、預算議決權與行政監督權之必要,得對政府機關、官吏、或人民為必要調查之權力。包括有「文件調閱權」,立法院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對於國家機關基於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立法院之調閱文件權,則受限制。(釋325 參照),釋字第585 號解釋則認為國會調查權乃立法院調查權,為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而其限制情形在於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性,及對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非屬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程明修,憲法基礎理論與國家組織,初版,頁28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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