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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名詞解釋 - 修憲界限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0/19 下午 05:32:43瀏覽數:2498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名詞解釋 第174條 修憲界限

第174 條(修憲程序)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編按:本條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 條第1 項及第12 條凍結】

■名詞解釋

△修憲界限
學界向來針對修憲界限的看法,可分為有界限說和無界限說;有界限說主張憲法條文本身為憲法的基本精神,或者透過憲法解釋的途徑,用明示或是默示方式,來宣示憲法內文的原理、原則不適合予以更動,至於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原則的內涵為何,由於各國憲法規範不盡相同,必須視各國國情而定;無界限說則主張憲法內容均可加以變動,此乃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於國家內每一位人民均有權可以決定真正屬於自己的憲法內容,而不受到任何的干預。目前我國實務
的看法係採取有界限說。
〔許志雄,制憲權的法理,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初版,頁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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