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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服務法 - 非營利事業兼職之禁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0 下午 05:02:13瀏覽數:814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 公務員懲戒法 第14 條之2 非營利事業兼職之禁止

第14 條之2(兼任之許可)
Ⅰ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Ⅱ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名詞解釋

△非營利事業兼職之禁止
依考試院民國85 年8 月29 日訂定發布之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第5 條之規定:
一.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三)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七)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八)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二.前項情形,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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