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 條(緊急搜索)
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Ⅱ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Ⅲ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Ⅳ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名詞解釋
△緊急搜索
緊急搜索,構成令狀原則的例外,所謂「令狀原則」係指為保護人民免於非法的搜索扣押,在發動搜索前先由中立、超然的司法機關(即法院),判斷有無搜索的實質理由,篩減無必要的搜索,簽發搜索票後,偵查人員始得發動搜索的強制處分。然若在情況急迫時,仍要求警察在搜索前取得搜索票,乃不切實際及不合理之事,會妨礙犯罪偵查並阻撓有效打擊犯罪,因此「情況急迫而不及取得搜索票」,可以說是所有無令狀搜索的共通前提。
[參見,王兆鵬,緊急搜索一文,收錄於氏著,路檢、盤查與人權一書,頁57。]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1 項乃在規範「對人的緊搜索」,同條第2 項乃在規範「對物的緊急搜索」。
[參見,黃朝義,警察之緊急搜索,月旦法學教室,13 期,頁21。]
刑事訴訟法名詞解釋- 緊急搜索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9/1 下午 05:19:38|瀏覽數:848
文章引言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名詞解釋 緊急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