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 條(法人宣告解散之原因)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名詞解釋
△解散
法人之解散乃消滅法人人格之程序,法人因法定原因,遵循法定程序進行解散。解散清算之後,法人即喪失其權利能力,因而消滅其法人格。
民法名詞解釋-解散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上午 11:18:47|瀏覽數:972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6條 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