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 條(法定清算人)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法人之清算
乃指清理已解散的法人尚未終結之法律關係,使其法人人格歸於消滅的程序。於清算的必要範圍內,與解散前的法人為同一法人,其法人格仍然存續,但限於了結事務的範圍內有其權利能力。
民法名詞解釋- 法人之清算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7 上午 11:21:34|瀏覽數:68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37條 法人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