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詞解釋
△廢弛職務
凡本於職責而有義務為特定之作為,卻怠於為該義務所課以之行為者,謂廢弛職務,乃純正不作為犯之行為態樣。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需故意廢弛職務,始能成罪。廢弛職務,是未盡其職務上所應盡之職責。例如:監獄官員聽任犯人在監內炊爨,或鐵路看柵工疏未放下柵欄等。至何種情形,始為廢弛職務,自應就其職務性質,依具體情形予以認定。
〔參見,張麗卿,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的客觀歸責,收錄於氏著,探索刑法,頁63。〕
△釀成災害
釀成災害係指,因廢弛職務致發生災害的結果。本罪的「災害」係指,因災變發生,使多數人的生命、財產、身體遭受到損害。故如只是少數人受到損害,就不能稱之為災害,例如:衛爾康餐廳死了六十五條人命,所以,當然是屬於重大的人為災害。至於災害的發生是因廢弛職務所導致的結果,當然不需要故意,只要有預見的可能性就夠了。
〔參見,張麗卿,廢弛職務致釀成災害的客觀歸責,收錄於氏著,探索刑法,頁64。〕
刑法-名詞解釋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1/4 下午 03:24:17|瀏覽數:262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30條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