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 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名詞解釋
△取得時效
一.乃無權利人以行使某權利之意思,經過一定期間,繼續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該權利之制度。
二.性質上為法律事實,而非法律行為,故無須有為法律行為取得之意思,亦不必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僅以有為事實行為之意識即有意思能力為已足。
三.取得時效,既係依法律之規定而取得權利,自應解為係原始取得。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六版,頁152。〕
民法名詞解釋 - 取得時效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9 下午 03:38:55|瀏覽數:1021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768條 取得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