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義務的意義
(ㄧ)是指基於國家法律的規定,人民應該做什麼或不應該做什麼的拘束力 。
通常人民與國家是處於被動的關係,人民若不履行義務,就必須負擔法律責任。
(二)積極的義務:
明確指出人民應該做的事,義務人須有積極應為的一定作為。
例如: 《憲法》規定人民必須納稅、服兵役的義務。
(三)消極的義務:
禁止人民做某種行為,義務人必須消極的不為一定的作為,不應該作 為的事,不侵害他人的權利。
例如:《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目 的是規範人民「不可殺人」、不可毀損他人物品、不可無故侵入他人 住宅等。
二、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基本義務」(也是最起碼的義務)
(ㄧ)納稅的義務。
(二)服兵役的義務。
(三)受國民教育的義務。
三、其他法規規定的義務
(ㄧ)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有遵守法律的義務。
(二)舉例:
1.《刑法》:是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及犯罪後應受何種刑罰。例如 :殺人、偷竊。
2.《民法》:規定契約當事人須依據契約誠實履行的義務。 例如:違反婚姻契約應負之責任。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所應受的處 罰。例如:闖紅燈被科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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