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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則

作者:陳萱

名詞解釋 - 2019/11/26 上午 11:21:52瀏覽數:2160

文章引言摘要

憲政主義下的《憲法》為達成憲政主義,一部以憲政主義為理念的憲法,應當具備下列內涵 ,以確保《憲法》規範的落實

為達成憲政主義,一部以憲政主義為理念的憲法,應當具備下列內涵 ,以確保《憲法》規範的落實:

1.主權在民 :
國家權力的來源是國民,國民擁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利,而憲政主義承襲了洛克「自然權利」與盧梭「社會契 約」的觀念,建立「主權在民」的原則;一般而言,可透過 代議政治,或直接行使公民投票,落實國民主權。

2.權力分立 :
指主要的權力機關分別掌理各有所司的有 限權力,實現「以權力約束權力」相互制衡【司】,以避免政府 權力過度集中,導致濫權。

3.法治政治 :
無論是人民或政府都必須守法,政府更要依法行政,不 可濫權;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以客觀的《憲法》與法律為依據。

4.權利保障:
人民的基本權利都應受到《憲法》條文的保障,若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得依《憲法》及相關的法令請求救濟。

5.有限政府 :
政府掌握國家龐大的公權力,若不當使用 ,很容易侵犯人民的權利,而對憲政民主造成傷害;民主先進國家 近年發展出「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除了限制政府的權力 且使其不得傷害人權外;另也強調公民社會的成長與分擔社會公共責任。

6.違憲審查制度 :
設有違憲審查機制,負責解釋《憲法》疑義,判斷國家是否違反憲法規定,以確保《憲法》規定受到尊重;我國《憲法》的解釋及違憲審查是由大法官負責。

7.司法審查 :
指法院在審判案件中可宣告行政機關的命令或立法機關的法令因違憲所以無效;司法審查的設計,使得司法機關在人民各項基本權利受到行政或立法部門的侵害時能發揮積極的保護作用。

 

📖 資料來源:

志光出版社-CM02破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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