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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限制與平等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

作者:可樂

- 2023/12/16 下午 02:19:23瀏覽數:313

文章引言摘要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不具原住民身分之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60公分以上,始能通過體格檢查;具原住民身分之女性考生,則155公分為已足

一、前言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不具原住民身分之女性考生,身高應在160公分以上,始能通過體格檢查;具原住民身分之女性考生,則155公分為已足。然此規定是否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職業自由之意旨,殊非無疑,最高行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與其前審北高行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行政判決對此即有不同見解,值得考生注意。

 

二、正文

 

(一)判決背景

 

本案原告通過民國107年警特四等消防警察人員考試,其後至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然而該訓練中心檢查其身高後,認為有複檢之必要,並安排本案原告至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複檢結果顯示原告之身高為158.9公分,並不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對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所定之身高標準(160公分),內政部消防署​​因此報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被上訴人受訓資格。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針對此案,一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關於身高限制之規定,對考生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已過度限制其等依憲法第18條所享有之應考試服公職權,而違反憲法第7條所定平等原則及同法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因此撤銷訴願決定及廢止原告受訓資格之原處分,被告保訓會不服敗訴判決,提起上訴。

 

(二)判決理由

 

最高行廢棄原判決,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關於身高限制之規定係考試主管機關依其專業考量而為之判斷,並不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其判決理由整理如下:

 

1. 考試主管機關得本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及酌採適當之考試方式:

 

本號判決首先援引司法院釋字第155號解釋,認為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等事項,為憲法第83條所賦與之職權,自得本此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及酌採適當之考試方式。同理,考試主管機關考量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為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所需能力而設下之考試限制,既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司法權應給予適度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

 

2. 本件之身高限制無違比例原則:

 

考試院考量警察人員肩負社會治安維護、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重責,工作性質特殊,進而參酌國人平均身高並慮及性別與種族差異,而規定警察考試之體格合格標準為:男性165公分,女性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為158.0公分,女性為155.0公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差別待遇之目係為維持警察消防勤務功能正常運作,具維護消防警察人員工作性質之「重要公共利益」,就消防警察人員訓練及工作之需要而言,亦有其關聯性,且確實能助於「維持勤務」目的之有效達成,故此身高限制尚難認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3. 消防應勤設備器具設置之考量

 

最高行政法院復又點出,消防警察工作勤務態樣危險而複雜多變,各種應勤裝備、器具在長度及高度方面均有一定之標準化規格,而消防警察人員完成受訓後,被分派至消防機關服務,須服膺各項救災、救難勤務,自然要能有效操作各項器材及設備,才能完成任務。若需要等待現場調整消防車輛、器械在使用上之便利性,或採用其他輔助性設備或設施,顯然將會影響緊急救災之時效,甚至危害使用人員及其他現場人員之安全。職是,考試院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關於體格檢查合格標準之裁量,依其固有權限,就身高限制設定多少公分為合格,應有形成自由。

 

4. 司法機關不宜代替考試機關決定考試政策

 

最末,最高行政法院再次強調,考試機關就如何充分運用有限訓練資源以培養適合擔任消防警察之人員,並符合用人機關之特殊需要,達到為國掄才、育才之目的,有其一定之政策決定空間;司法不應擅以自己之判斷代替考試機關之判斷,而指其不合法。系爭規定既在考試機關考量如何利用有限資源培養適合擔任消防警察之人員之政策決定空間內,司法應盡可能尊重之。

 

綜合以上各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考試院對警察消防人員之身高限制,有依其主管權限而有之考試形成空間。申言之,就本件考試院要求可能任消防警察之女性身高須在160公分以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標準具有合理性,考試院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前審北高行判決認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反有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故應予廢棄。

 

(三)判決簡評

 

就系爭規定就男女、原住民與否之身高限制差異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而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一事,原審北高行認為系爭規定過分限制人民之服公職權,且該身高限制亦超過內政部與消防署自行評估不致影響消防勤務執行的157公分標準,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著重強調考試院本其固有權限,就考試相關規定與事項具有形成自由,司法權應尊重之,而不應過度審查,始符合權力分立之精神。此外,最高行政法院更提及身高限制能避免於救災現場因設備尺寸不合而可能造成之傷亡,然此兩種說法是否能通過憲法基本權保障之檢驗,殊非無疑。本件目前已繫屬憲法法庭(案號:111年度憲民字第3005號),並預定於2024年1月16號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或將做出最後定奪。

 

三、結論

 

針對考試院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針對不具原住民身分之女性所設下之身高限制,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其規範目的具有重要公益性與正當性,且手段確實能達成目的,因此並非不當之差別待遇,更因此事乃考試院之政策形成範圍,司法基於權力分立應尊重之,故廢棄認為系爭規定違憲之原判決。

 

四、給考生的話

 

因本件目前已排定言詞辯論日期,考生可以關注本號受矚目判決之後續憲法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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